蘇昌盛(2012)08號 關于《集團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篇
- 分類:企業文件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2-04-27
- 訪問量:4
【概要描述】蘇昌盛(2012)08號 關于《集團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篇
蘇昌盛(2012)08號 關于《集團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篇
【概要描述】蘇昌盛(2012)08號 關于《集團公司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篇
- 分類:企業文件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2-04-27
- 訪問量:4
第二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第四章 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并同時向區域公司和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施工人員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見附件十一、十二);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區域公司在收到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材料后,應當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一)網上數據信息與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
(二)是否辦理了進公司備案手續,是否通過了年度市場評價;
(三)勞務分包合同加蓋印章是否符合本《辦法》;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定價方式、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約定等是否符合本《辦法》。
按照上述內容核對后,對于符合要求的,及時予以備案,在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和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補齊內容。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具備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解除協議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第五章 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可以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據實反映。
第三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發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結算、工程質量糾紛等理由拖延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勞務作業人員完成勞務作業內容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已確認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第三十二條 對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簽證手續。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方、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
在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確定后,工程變更及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經確認的變更部分的價款應當按進度與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一并支付。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向合同中約定的對方通訊地址送達書面資料;收到書面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在7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勞務分包合同中關于停工、窩工、臨時性用工、現場罰款等的確認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條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在與發包人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并備案后進場施工。
發包人不得在未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并備案的情況下要求或允許承包人進場施工。
第三十四條 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內容后,應當書面通知發包人驗收勞務作業內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及時對勞務作業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遞交書面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雙方的結算程序完成后,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
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勞務作業內容另行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作為結算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為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
第三十六條 在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各勞務隊伍按照公司財務管理辦法,配備財會人員,建立財務賬簿,按時上報財務會計報告。各單位對已完成了合同約定工作量的勞務隊伍,要及時簽訂封賬協議(見附件五),要確認該隊伍確無其他欠款后,方可進行工程清算。在清算撤場時簽署《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見附件六)
第三十八條 各勞務隊伍按照公司“三位一體”貫標要求,加強質量、安全、環境管理,定期進行內審,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抓緊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并落實勞務分包合同備案、履行信息的記錄、使用和公示制度。各區域公司通過勞務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勞務分包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全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各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和區域公司應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聯合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
(一)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的合同主體是否合法;
(二)發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
(四)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網上數據申報以及勞務分包合同履約信息報送情況;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支付情況;
(六)施工人員備案情況;
(七)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等內容。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部和各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勞務分包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的,公司經營管理部和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經營管理部和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記入公司動態監管系統;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對下列情形負有直接責任的,記入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在集團內部公布: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辦法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的;
(二)發包人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三)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或未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而進場施工的;
(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的;
(五)發包人將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發包給承包人的;
(六)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發包人、承包人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七)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維修保證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辦法報送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勞務分包合同履行數據的;
(九)發包人、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辦法對施工過程中的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的;
(十)發包人未按照本辦法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并將工資發放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的;
(十二)對工程變更或者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以及所涉及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簽證手續的;
(十三)工程變更或者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或者確認的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辦理勞務分包合同變更備案、解除備案等手續的;
(十五)發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勞務作業驗收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的;
(十六)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勞
務分包合同約定將該勞務作業及時交付發包人;
(十七)發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完成后,不按照本辦法的時限支付全部結算價款的;
(十八)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掃二維碼用手機看